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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解蚌埠商標注冊知識的影響
作者:蚌埠標尚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0-12-02 08:04:05
現(xiàn)如今,隨著企業(yè)和個人對知識產權意識的越來越重視,企業(yè)和個人都加大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在商標注冊的使用過程中,由于企業(yè)和個人缺乏相關法律的知識和對蚌埠商標注冊知識的不了解,往往容易陷入商標的誤區(qū)。
商標注冊的三大誤區(qū):
1、商標注冊時只考慮使用。企業(yè)或者個人在選擇商標注冊的時候,沒有考慮到商標注冊如果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及其特點的文字或圖形等不得作為商標。這也是源于對商標知識的不了解,在商標注冊前是可以找知識產權專業(yè)顧問進行免費查詢的;
2、注冊商標后任何產品都可以使用。注冊商標并不是所有產品都可以使用,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商標的獨占和排他權是有范圍限制的,它只能在該商標核定的商品范圍內享有專用權。商標權人如果超出范圍隨意使用商標,有可能要承擔相應的冒充注冊商標的法律責任。
3、先使用后注冊。想以產品的通用名代替其商標名,等到產品在市面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效果以后再進行商標注冊,但是這樣做的后果就是當你想注冊商標的時候商標可能已經被他人搶注,或被人搶注成功后自己就不能使用該商標名。更有的企業(yè)借助其他知名品牌的商標進行商標注冊,結果被起訴吃上官司。企業(yè)或個人在注冊商標時應當盡早注冊,這不僅僅是對自己商標品牌負責,也是對企業(yè)的發(fā)展做一個長期良好的鋪墊;
區(qū)分流轉稅,財產稅,資源稅和行為稅可以從以下定義、特點和范圍來分析:
1、流轉稅,是以流轉額為課稅對象的稅種。流轉額具體包括兩種:一是商品流轉額,它是指商品交換的金額,對銷售方來說,是銷售收入額;對購買方來說,是商品的采購金額。二是非商品流轉額,即各種勞務收入或者服務性業(yè)務收入的金額。流轉稅類所拽的課稅對象非常廣泛,涉及的稅種也很多。但流轉稅類都具有一個基本特點,即以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流轉額為計稅依據,在生產經營及銷售環(huán)節(jié)征收,收入不受成本費用變化的影響,而對價格變化較為敏感。我國現(xiàn)行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關稅都屬于這類稅收。
2、財產稅,是以納稅人擁有財產數(shù)量或財產價值為課稅對象的稅種,對財產的課稅,更多地考慮到納稅人的負擔能力,有利于公平稅負和緩解財富分配不均的現(xiàn)象,有利于發(fā)展生產,限制消費和合理利用資源。這類稅收的特點是:稅收負擔與財產價值、數(shù)量關密切,能體現(xiàn)量能負擔、調節(jié)財富、合理分配的原則。我國現(xiàn)行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船舶噸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都屬于這類稅收。
3、資源稅,是以自然和某些社會資源為課稅對象的稅種。資源稅類帶有受益稅的性質,征收阻力小,并且資源稅類的稅源比較廣泛,因而合理開征資源稅既有利于財政收入的穩(wěn)定增長,也有利于合理開發(fā)和利用國家的自然資源和某些社會資源。這類稅收的特點是:稅負高低與資源級差收益水平關系密切,征稅范圍的選擇也比較靈活。
4、行為稅,也稱為特定行為目的稅,是國家為了實現(xiàn)某種特定的目的,以納稅人的某些定行為為課稅對象的稅種。開征行為稅類的主要目的在于國家根據一定時期的客觀需要,限制某些特定的行為。這類稅收的特點是:征稅的選擇性較為明顯,稅種較多,并有著較強的時效性,有的還具有因時因地制宜的特點。我國現(xiàn)行的屠宰稅、筵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都屬于這類稅收。
集體商標可以續(xù)展嗎?集體商標可以續(xù)展的,無論是普通注冊商標,還是集體商標均可以申請續(xù)展,以此來繼續(xù)享有商標權。集體商標續(xù)展,應以代表人的名稱提出申請。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專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集體商標續(xù)展流程:
1.準備續(xù)展資料;
2.提交商標續(xù)展申請;
3.繳納續(xù)展費用;
4.商標局實質審查;
5.下發(fā)商標續(xù)展核準證明。
集體商標續(xù)展審查約5-7個月核準完成。集體商標續(xù)展辦理途徑:集體商標續(xù)展,可以自己直接申請,也可以委托代理機構申請。兩種方式,不影響商標續(xù)展審查流程。集體商標續(xù)展申請費用:紙質申請費用為500元;電子申請費用為450元。
提及大型綜合超市“歐尚(Auchan)”,很多人并不陌生。鮮為人知的是,圍繞著“歐尚”二字,法國歐尚控股(下稱歐尚控股)與山東省泰安財源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下稱財源事務所)在華展開了一場商標紛爭。
歷時6年多,雙方糾紛有了新的進展。近日,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財源事務所的上訴,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第9611054號“歐尚”商標(下稱訴爭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裁定最終得以維持。財源事務所于2003年11月10日登記成立,系一家商標代理機構,經營范圍為商標代理。
2011年6月17日,財源事務所向商標局提出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9類商品上。2012年5月20日,商標局對訴爭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在訴爭商標的法定異議期內,歐尚控股的前身歐尚集團于2012年8月20日針對訴爭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主張訴爭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歐尚”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財源事務所系惡意搶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而且侵犯了其對“歐尚”享有的在先商標權。
經審查,商標局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異議裁定,認為歐尚集團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歐尚集團不服商標局所作裁定,于同年11月15日向商評委申請復審。2015年1月30日,商評委作出異議復審裁定,認為財源事務所系為商標代理機構,而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超出了其商標代理服務范圍,違反了第三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即“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訴爭商標應不予注冊。
鑒于已經依據上述規(guī)定認定訴爭商標應不予注冊,商評委遂不再對訴爭商標是否違反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其他規(guī)定進行評述。綜上,商評委裁定對訴爭商標不予核準注冊。財源事務所不服商評委所作復審裁定,隨后向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雖然增加了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但是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則,該項規(guī)定對訴爭商標并無約束力。
同時,財源事務所稱訴爭商標系其依法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商品與歐尚控股在先注冊的“歐尚”系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并無關聯(lián),而且訴爭商標經大量使用,已獲得消費者和經銷商的廣泛認可。
綜上,財源事務所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委所作復審裁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針對訴爭商標是否違反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財源事務所的營業(yè)執(zhí)照載明其經營范圍為商標代理,應當認定其屬于商標代理機構,其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應當受到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限制。
該案中,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顯然不屬于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所指商標代理服務范疇,作為商標代理機構的財源事務所提出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違反了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不應予以核準注冊。綜上,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財源事務所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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